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97 條(請求扶養費等事件之聲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人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時,就數項費用之請求,除得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外,宜表明各項費用之金額;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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