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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97請求扶養費等事件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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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時,就數項費用之請求,除得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外,宜表明各項費用之金額;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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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7條,當申請人要求支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時,需要在聲明中清楚指明各項費用的金額,除了聲明需支付的總額或最低額外。如果聲明有不明確或不完整之處,法院應通知申請人補充或者提供更清楚的說明。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聲請人名詞
  • 家庭生活費名詞
  • 扶養費名詞
  • 贍養費名詞
  • 曉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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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7 條規定:「聲請人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時,就數項費用之請求,除得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外,宜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