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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97 條(請求扶養費等事件之聲明)
聲請人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時,就數項費用之請求,除得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外,宜表明各項費用之金額;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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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7條,當申請人要求支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時,需要在聲明中清楚指明各項費用的金額,除了聲明需支付的總額或最低額外。如果聲明有不明確或不完整之處,法院應通知申請人補充或者提供更清楚的說明。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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