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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99 條(前提法律關係之合併審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九十九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合併請求裁判,並徵詢應適用程序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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