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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者,於裁決決定前,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
  2. 勞工於裁決決定書送達後,就裁決決定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原因之釋明,法院不得再命勞工供擔保後始為保全處分: 一、裁決決定經法院核定前。 二、雇主就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 前二項情形,於裁決事件終結前,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決決定未經法院核定,如勞工於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就裁決決定之請求起訴者,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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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yun91
18 days ago
高普初考
當勞工跟公司發生爭執、進入法律程序時,法律給予勞工一些特別優待。讓勞工可以更輕鬆地申請保全處分。如果勞工已經向勞動部申請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在正式結果出來之前,勞工可以先向法院要求: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當裁決結果出來並送到勞工手上後,只要遇到以下兩種狀況之一:裁決結果還在跑法院核定的程序中。或者是老闆不服,針對這件事另外跑去法院告勞工(提起民事訴訟)。在上述情況下,勞工可以直接拿著「裁決決定書」給法官看,這份文件就是最好的證據(法律上稱為「釋明」)。最關鍵的優待是: 以前申請凍結公司財產通常要先繳一筆幾十萬甚至百萬的保證金(擔保金),現在法院不可以再叫勞工拿這筆錢出來。且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限期起訴的規定。 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你先申請凍結對方財產(假扣押),法院會規定你必須在幾天內正式提告,否則凍結會失效。但針對這種勞工案件,法律取消了這個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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