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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勞動事件法 第 46 條

  1. 1.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者,於裁決決定前,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
  2. 2.勞工於裁決決定書送達後,就裁決決定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原因之釋明,法院不得再命勞工供擔保後始為保全處分: 一、裁決決定經法院核定前。 二、雇主就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 3.前二項情形,於裁決事件終結前,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決決定未經法院核定,如勞工於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就裁決決定之請求起訴者,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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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46 條規定勞工憑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聲請假扣押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免釋明、免擔保金。

Q · 走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聲請假扣押真的不用擔保金嗎?

依勞動事件法第 46 條第 2 項,勞工憑裁決決定書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時,符合「裁決決定經法院核定前」或「雇主就裁決決定同一事件提起民事訴訟」二情形之一,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保全原因之釋明,且法院不得命勞工供擔保。一般民事保全聲請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這道門檻完全免除。

白話解讀

你因為加入工會被老闆報復性解僱。你找律師,你告老闆,你心裡知道你會贏。但真正的問題藏在判決下達之前:這段六個月到一年的等待時間,老闆有足夠時間把公司帳戶清空、把名下不動產過戶給太太。等你拿到勝訴判決那天,對方已經是空殼。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它告訴你:只要你走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條路,你可以憑裁決決定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雇主資產,不用證明請求的存在、不用證明保全的必要性,最關鍵的是不用先拿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當擔保金。一般民事求償要凍結對方資產,這三道門檻會擋掉絕大多數勞工。但走裁決這條路的勞工,三道門同時打開。前提是你要先知道這扇暗門存在。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46 條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與民事保全程序的銜接特別規定,允許勞工在裁決決定前及決定後特定階段,憑裁決程序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免除釋明義務與擔保金提供義務,並排除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1 項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0 條第 4 項之適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不當勞動行為到底是什麼?一般勞資糾紛算不算?

不算。不當勞動行為是工會法第 35 條定義的特定行為:雇主因為勞工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提起勞檢申訴等,對勞工施以解僱、調動、降級等不利對待。加班費沒給、沒按時給休假、獎金短少,這些是單純的勞資爭議,不走裁決程序,也用不到本條的保全優勢。判斷關鍵是「雇主行為的動機」。同樣是解僱,因為業績不好是勞資爭議,因為你組工會就是不當勞動行為。

Q2一般人聲請假扣押要準備多少擔保金?走這條可以省多少?

一般民事案件聲請假扣押,法院通常命擔保金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請求 300 萬就要準備 100 萬現金,這道門檻擋掉絕大多數勞工。走本條這條路的勞工,憑裁決決定書聲請保全,法院不得命勞工供擔保(本條第 2 項後段),原本要準備的擔保金完全不用。就算請求金額不大,這條還有一個隱性優勢:省去釋明請求及保全原因的舉證負擔。對一般勞工而言,釋明比擔保金更難過。

Q3勞動事件法第 46 條是什麼?

規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中,勞工聲請民事保全處分的特別程序,免釋明、免擔保金,是勞動司法保護勞工的核心條款。

Q4什麼叫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 35 條定義:雇主因勞工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提起勞檢申訴等原因,對勞工施以解僱、調動、降級等不利對待。

Q5裁決決定書是什麼?有什麼效力?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就爭議所作的決定,未經法院核定前不是判決,但本條賦予其聲請保全處分的特殊效力。

Q6什麼是「免釋明」、「免擔保」?

免釋明:不用提出證據證明請求存在及保全必要性;免擔保:法院不得命勞工提供擔保金(一般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Q7工會幹部被報復性資遣怎麼辦?

蒐證(對話紀錄、群組訊息、決策時點)→ 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 拿到決定書當天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雇主資產。

Q8假扣押凍結雇主資產要多少擔保金?

本條免除擔保。一般民事案件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請求 300 萬要備 100 萬),走本條則完全不用。

Q9怎麼證明雇主有「不當勞動」動機?

LINE 群組訊息(如「誰敢組工會就滾」)、會議紀錄、決策時點與工會活動時序比對、同事證詞、工會幹部身分證明。

Q10工會可以代替個人勞工申請嗎?

可以。依勞動事件法第 44 條工會可選定代表起訴,連帶享有本條保全免擔保優勢。個人打不起的仗工會能打。

Q11第 46 條 vs 第 47 條差在哪?

第 46 條規範裁決程序的特別免擔保;第 47 條規範一般勞動事件保全擔保金上限為十分之一。兩條形成階梯式設計。

Q12第 46 條 vs 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差在哪?

民事訴訟法要求釋明請求及保全原因、繳擔保金;本條全部豁免,是勞工保護的程序傾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釋明義務擔保金適用條文
一般民事侵權聲請假扣押需釋明請求及保全原因通常請求金額三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522 條
勞動事件法第 47 條一般勞動事件保全需釋明上限為請求標的十分之一勞動事件法第 47 條
本條(第 46 條)裁決程序保全免釋明(以裁決決定代替)法院不得命供擔保勞動事件法第 46 條第 2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組合法第 27 条の 20(緊急命令)+ 労働組合法第 32 条(緊急命令違反處罰)
🇰🇷 韓國노동조합 및 노동관계조정법 제 85 조(구제명령의 효력)+ 제 89 조(긴급명령)
🇨🇳 中國工會法第 52 條(侵害工會合法權益之救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 47 條(先予執行)
🇩🇪 德國Arbeitsgerichtsgesetz § 62 Abs. 2 (einstweilige Verfügung) + BetrVG § 23(Verstoß gegen Pflichten)
🇫🇷 法國Code du travail R1455-1 (référé prud'homal) + L2411-1(保護工會代表特別程序)
🇺🇸 美國NLRA Section 10(j)(NLRB 申請地方法院核發緊急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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