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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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者,於裁決決定前,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
- 2.勞工於裁決決定書送達後,就裁決決定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原因之釋明,法院不得再命勞工供擔保後始為保全處分: 一、裁決決定經法院核定前。 二、雇主就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3.前二項情形,於裁決事件終結前,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決決定未經法院核定,如勞工於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就裁決決定之請求起訴者,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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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46 條規定勞工憑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聲請假扣押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免釋明、免擔保金。
Q · 走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聲請假扣押真的不用擔保金嗎?
對,第 46 條第 2 項明文不得命供擔保
依勞動事件法第 46 條第 2 項,勞工憑裁決決定書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時,符合「裁決決定經法院核定前」或「雇主就裁決決定同一事件提起民事訴訟」二情形之一,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保全原因之釋明,且法院不得命勞工供擔保。一般民事保全聲請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這道門檻完全免除。
白話解讀
你因為加入工會被老闆報復性解僱。你找律師,你告老闆,你心裡知道你會贏。但真正的問題藏在判決下達之前:這段六個月到一年的等待時間,老闆有足夠時間把公司帳戶清空、把名下不動產過戶給太太。等你拿到勝訴判決那天,對方已經是空殼。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它告訴你:只要你走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條路,你可以憑裁決決定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雇主資產,不用證明請求的存在、不用證明保全的必要性,最關鍵的是不用先拿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當擔保金。一般民事求償要凍結對方資產,這三道門檻會擋掉絕大多數勞工。但走裁決這條路的勞工,三道門同時打開。前提是你要先知道這扇暗門存在。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46 條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與民事保全程序的銜接特別規定,允許勞工在裁決決定前及決定後特定階段,憑裁決程序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免除釋明義務與擔保金提供義務,並排除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1 項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0 條第 4 項之適用。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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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不當勞動行為到底是什麼?一般勞資糾紛算不算?
不算。不當勞動行為是工會法第 35 條定義的特定行為:雇主因為勞工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提起勞檢申訴等,對勞工施以解僱、調動、降級等不利對待。加班費沒給、沒按時給休假、獎金短少,這些是單純的勞資爭議,不走裁決程序,也用不到本條的保全優勢。判斷關鍵是「雇主行為的動機」。同樣是解僱,因為業績不好是勞資爭議,因為你組工會就是不當勞動行為。
Q2一般人聲請假扣押要準備多少擔保金?走這條可以省多少?
一般民事案件聲請假扣押,法院通常命擔保金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請求 300 萬就要準備 100 萬現金,這道門檻擋掉絕大多數勞工。走本條這條路的勞工,憑裁決決定書聲請保全,法院不得命勞工供擔保(本條第 2 項後段),原本要準備的擔保金完全不用。就算請求金額不大,這條還有一個隱性優勢:省去釋明請求及保全原因的舉證負擔。對一般勞工而言,釋明比擔保金更難過。
Q3勞動事件法第 46 條是什麼?
規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中,勞工聲請民事保全處分的特別程序,免釋明、免擔保金,是勞動司法保護勞工的核心條款。
Q4什麼叫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 35 條定義:雇主因勞工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提起勞檢申訴等原因,對勞工施以解僱、調動、降級等不利對待。
Q5裁決決定書是什麼?有什麼效力?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就爭議所作的決定,未經法院核定前不是判決,但本條賦予其聲請保全處分的特殊效力。
Q6什麼是「免釋明」、「免擔保」?
免釋明:不用提出證據證明請求存在及保全必要性;免擔保:法院不得命勞工提供擔保金(一般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Q7工會幹部被報復性資遣怎麼辦?
蒐證(對話紀錄、群組訊息、決策時點)→ 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 拿到決定書當天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雇主資產。
Q8假扣押凍結雇主資產要多少擔保金?
本條免除擔保。一般民事案件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請求 300 萬要備 100 萬),走本條則完全不用。
Q9怎麼證明雇主有「不當勞動」動機?
LINE 群組訊息(如「誰敢組工會就滾」)、會議紀錄、決策時點與工會活動時序比對、同事證詞、工會幹部身分證明。
Q10工會可以代替個人勞工申請嗎?
可以。依勞動事件法第 44 條工會可選定代表起訴,連帶享有本條保全免擔保優勢。個人打不起的仗工會能打。
Q11第 46 條 vs 第 47 條差在哪?
第 46 條規範裁決程序的特別免擔保;第 47 條規範一般勞動事件保全擔保金上限為十分之一。兩條形成階梯式設計。
Q12第 46 條 vs 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差在哪?
民事訴訟法要求釋明請求及保全原因、繳擔保金;本條全部豁免,是勞工保護的程序傾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釋明義務 | 擔保金 | 適用條文 |
|---|---|---|---|
| 一般民事侵權聲請假扣押 | 需釋明請求及保全原因 | 通常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 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522 條 |
| 勞動事件法第 47 條一般勞動事件保全 | 需釋明 | 上限為請求標的十分之一 | 勞動事件法第 47 條 |
| 本條(第 46 條)裁決程序保全 | 免釋明(以裁決決定代替) | 法院不得命供擔保 | 勞動事件法第 46 條第 2 項 |
釋明義務
- 一般民事侵權聲請假扣押
- 需釋明請求及保全原因
- 勞動事件法第 47 條一般勞動事件保全
- 需釋明
- 本條(第 46 條)裁決程序保全
- 免釋明(以裁決決定代替)
擔保金
- 一般民事侵權聲請假扣押
- 通常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 勞動事件法第 47 條一般勞動事件保全
- 上限為請求標的十分之一
- 本條(第 46 條)裁決程序保全
- 法院不得命供擔保
適用條文
- 一般民事侵權聲請假扣押
- 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522 條
- 勞動事件法第 47 條一般勞動事件保全
- 勞動事件法第 47 條
- 本條(第 46 條)裁決程序保全
- 勞動事件法第 46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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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1109 制定)
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者,於裁決決定前,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 勞工於裁決決定書送達後,就裁決決定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原因之釋明,法院不得再命勞工供擔保後始為保全處分: 一、裁決決定經法院核定前。 二、雇主就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前二項情形,於裁決事件終結前,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決決定未經法院核定,如勞工於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就裁決決定之請求起訴者,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勞工對於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所涉民事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者,因當事人之工作權或其他法律地位之確保具有急迫性,爰參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條,設第一項規定,使勞工於裁決前亦得聲請保全處分,以暫時保全其權益。 二、為周全保障勞工權益,爰參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設第二項規定,並明定為以裁決決定代替釋明後,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三、勞工申請為前二項之裁決者,就其權利已依法定程序行使,參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亦宜賦予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第一項起訴同一之效力,爰設第三項前段規定。又裁決決定嗣縱未經法院核定,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已視為雙方依裁決決定達成合意,故勞工於受通知後一定期間內起訴者,不適用同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爰於第三項後段明定之。
- 勞資爭議處理法法規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送達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擔保名詞
- 核定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 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起訴名詞
- 第五十條第四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29 條條文
-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0 條條文
一、勞工對於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所涉民事爭議,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者,因當事人之工作權或其他法律地位之確保具有急迫性,爰參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條,設第一項規定,使勞工於裁決前亦得聲請保全處分,以暫時保全其權益。 二、為周全保障勞工權益,爰參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設第二項規定,並明定為以裁決決定代替釋明後,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三、勞工申請為前二項之裁決者,就其權利已依法定程序行使,參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亦宜賦予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第一項起訴同一之效力,爰設第三項前段規定。又裁決決定嗣縱未經法院核定,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已視為雙方依裁決決定達成合意,故勞工於受通知後一定期間內起訴者,不適用同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爰於第三項後段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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