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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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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法院: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二、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指建置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之商業事件電子書狀傳送系統。 三、傳送方:指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文書者。 四、傳送對象:指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收受文書者。 五、商業事件文書:指商業事件之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提出之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 六、訴訟文書:指法院發出之文書、通知。

深度解讀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2條的定義如下: 一、法院: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二、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指建置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之商業事件電子書狀傳送系統。 三、傳送方:指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文書者。 四、傳送對象:指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收受文書者。 五、商業事件文書:指商業事件之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提出之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 六、訴訟文書:指法院發出之文書、通知。 根據上述定義,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2條的主要目的是確立電子書狀傳送系統的使用方式和定義相關名詞。這樣的系統可以讓傳送方使用電子方式將商業事件文書傳送給傳送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 訴訟文書名詞
  • 起訴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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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法院: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二、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指建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