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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0.04.12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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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開啟分頁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法院: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二、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指建置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之商業事件電子書狀傳送系統。 三、傳送方:指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文書者。 四、傳送對象:指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收受文書者。 五、商業事件文書:指商業事件之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提出之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 六、訴訟文書:指法院發出之文書、通知。
第 4 條開啟分頁 ↗
  1.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之商業事件文書,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依所定格式(附式)製作,並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限定之檔案大小及類型為之。
  2. 傳送方傳送之商業事件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傳送對象應即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通知傳送方於一定期限內補正。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一、不合前項所規定之格式或檔案類型。 二、首頁記載與傳送對象不符。 三、應添具書證而未添具者。
第 6 條開啟分頁 ↗
  1. 商業事件文書內容或附具資料涉及預擬調解紛爭解決方案、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傳送方除僅傳送至法院外,得限定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及傳送對象傳送之。
  2. 法院認他造有知悉前項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必要時,得將該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傳送之。
  3. 法院於前項傳送前,應使第一項之原傳送方有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 7 條開啟分頁 ↗
  1. 專家證人之書面專業意見、書面共同專業意見、書面回答他造提出之詢問及附具結之結文,除別有規定外,應交由當事人或關係人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至法院。
  2. 前項具結之結文原本,應由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於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4.1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