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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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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業事件文書內容或附具資料涉及預擬調解紛爭解決方案、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傳送方除僅傳送至法院外,得限定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及傳送對象傳送之。
  2. 2.法院認他造有知悉前項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必要時,得將該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傳送之。
  3. 3.法院於前項傳送前,應使第一項之原傳送方有表示意見之機會。

深度解讀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6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商業事件的文書或附具資料如果涉及預擬調解紛爭解決方案、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傳送方可以限定只傳送部分文書或附具資料,以及指定傳送對象。 2. 法院認為他方需知悉前述文書或附具資料時,可以將全部或部分文書或附具資料傳送給該方。 3. 法院在進行前述傳送之前,應該給予原傳送方表達意見的機會。 根據相關資料,商業法院審理商業事件時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商業法院通常會將非商業事件轉移到地方法院,這與民事訴訟法第4條第1項前段、第4項的規定相符。商業法院在進行移轉管轄的裁定時,如果被駁回的聲請,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的規定,即不得聲明不服。 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 營業秘密名詞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證據保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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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 6 條規定:「商業事件文書內容或附具資料涉及預擬調解紛爭解決方案、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