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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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6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商業事件的文書或附具資料如果涉及預擬調解紛爭解決方案、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傳送方可以限定只傳送部分文書或附具資料,以及指定傳送對象。 2. 法院認為他方需知悉前述文書或附具資料時,可以將全部或部分文書或附具資料傳送給該方。 3. 法院在進行前述傳送之前,應該給予原傳送方表達意見的機會。 根據相關資料,商業法院審理商業事件時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商業法院通常會將非商業事件轉移到地方法院,這與民事訴訟法第4條第1項前段、第4項的規定相符。商業法院在進行移轉管轄的裁定時,如果被駁回的聲請,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的規定,即不得聲明不服。 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 營業秘密名詞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證據保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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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