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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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方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法院認得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者,應命其依本辦法傳送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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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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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