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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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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方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法院認得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者,應命其依本辦法傳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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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 5 條規定:「傳送方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法院認得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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