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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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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之商業事件文書,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依所定格式(附式)製作,並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限定之檔案大小及類型為之。
  2. 2.傳送方傳送之商業事件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傳送對象應即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通知傳送方於一定期限內補正。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一、不合前項所規定之格式或檔案類型。 二、首頁記載與傳送對象不符。 三、應添具書證而未添具者。

深度解讀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4條規定了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商業事件文書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商業事件文書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並依所定格式製作,並且必須符合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限制之檔案大小及類型。如果傳送方傳送的商業事件文書存在特定情形,傳送對象應通知傳送方,在一定期限內補正。這些特定情形包括不符合規定的格式或檔案類型、首頁與傳送對象不符,以及需要添加證明文件但未添加的情況。 參考資料: 司法院公布之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4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 關係人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書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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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 4 條規定:「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之商業事件文書,應以中文直式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