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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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法院應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公告於網站。 依照該條規定,法院有義務公告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於其網站上。司法院服務平台是提供電子書狀傳送服務的平台,公告其網址可以讓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得以使用該平台進行電子書狀傳送相關的事務。 2.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除別有規定外,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收受商業事件文書及收受訴訟文書。 根據本條規定,除非有特別規定,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在處理商業事件時,應使用法院提供的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進行商業事件文書的傳送和收受,以及收受訴訟文書。 3. 法院除裁判書及本法第十四條第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業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裁判書名詞
- 第十四條第四項條文
-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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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