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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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條於民國86年刪除,原規定少年法庭庭長由推事兼任,刪除後由少年法院新組織規範取代。
Q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條還能用嗎?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條已於民國86年(1997)10月29日刪除,現行少年法院組織制度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第5條之1、第5條之2與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接手規範。實務上若看到舊判決或舊文獻引用本條,需注意該段時序為刪除前版本,現已無拘束力。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少年法庭推事人數達三人以上時,由其中一人兼任庭長以監督及分配事務。民國86年少年法庭改制為獨立的少年法院後,庭長設置改由新組織規範處理,本條因此刪除。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制定於民國51年,規定少年法庭推事達三人以上時應由其中一人兼任庭長以監督及分配事務,於民國86年配合第5條將少年法庭改制為獨立少年法院後刪除,相關職務改由新組織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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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原規定少年法庭推事三人以上時由一人兼任庭長。本條制定於民國51年,配合當時少年法庭附屬地方法院之架構,於民國86年少年法庭升格為獨立少年法院後刪除。
Q2第8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86年(1997)立法院通過修正案,將原附屬於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升格為獨立的少年法院,庭長產生方式由新組織法規接手,第8條因失去適用對象同步刪除。
Q3現在少年法院的庭長是怎麼產生的?▾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之1、第7條規定遴選,由司法院依法定程序選任院長與庭長,不再採用兼任制。
Q4舊判決引用第8條還有效嗎?▾
舊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仍存在,但本條條文自民國86年起已無拘束力。引用時需注意該段時序,現行制度應引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至第7條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Q5第8條跟第5條有什麼關係?▾
第8條原規範第5條所定之少年法庭內部組織。民國86年第5條修正將少年法庭改制為獨立少年法院後,第8條的兼任庭長設計失去適用對象,故同次修法一併刪除。
Q6什麼叫已刪除條文?▾
立法機關透過修法明文刪除之條號,條文文字以「(刪除)」標示,已不具規範效力但條號保留以維持後續條號穩定。
Q7少年法庭跟少年法院差在哪?▾
少年法庭為民國86年前附屬於地方法院之審判單位;少年法院為民國86年改制後之獨立法院,現整併為少年及家事法院。
Q8推事是什麼?跟法官一樣嗎?▾
推事是民國78年前法官的舊稱,沿用日治時期用語。民國78年改稱法官後仍見於舊條文與舊判決。
Q9怎麼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條的歷史版本?▾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頁面可查民國51年制定版、民國60年全文修正版、民國86年刪除版三個時點完整條文。
Q10現在少年法院的庭長怎麼產生?▾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條規定,由司法院依法定遴選程序選任院長與庭長,不再採用兼任制。
Q11看到舊判決引用第8條怎麼判讀?▾
確認判決作成日期:民國86年10月29日前作成者引用第8條合法;之後作成者引用本條為錯誤,需查現行有效條文。
Q12如何引用已刪除條文於學術論文?▾
註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條(民國51年制定、民國86年10月29日刪除)」並附引用之歷史版本年度,避免讀者誤以為現行有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deletion | after_deletion |
|---|---|---|
| 庭長產生方式 | 民國86年前:少年法庭推事三人以上時,由其中一人兼任庭長 | 民國86年後: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及第7條規定遴選 |
| 組織層級 | 少年法庭隸屬地方法院 | 少年法院為獨立法院 |
| 職務分配 | 庭長兼任,監督分配事務 | 院長統籌,庭長分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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