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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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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任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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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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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280303 制定)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公設辯護人準用之。

(075111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任何報酬。

立法理由條文未修正,條次變更。

(0850919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任何報酬。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報酬名詞
(0280303 制定)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公設辯護人準用之。

(0751111 全文修正)

條文未修正,條次變更。

(085091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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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5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任何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