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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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6條規定,當少年法院先後受理同一名少年所涉及的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事件時,應該將這些案件合併處理。這意味著如果同一名少年涉及多個事件,少年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應將它們合併處理,以確保審判的一致性和效率。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未提及,故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少年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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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