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2 條的選任程序旨在確保所有符合資格的國民有公平機會參與審判。這是為了達成公正和多元參與的目標,同時減輕國民參與的負擔。所選出的國民法官必須能夠公正、誠實地執行審判職務,並且不能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這使得法院能實現公正且多元參與的審判程序,並達到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一條所訂的目的。 根據這條法規,確保所有符合資格的國民均有公平機會參與審判,意味著任何中華民國國民,只要符合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所定的資格,都有隨機被選為國民法官的機會。這不受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或其他個人因素的不公待遇影響。 例子: 例如,在法院進行法官選任程序時,不應因為某個候選人的性別不符合某些人的期望而否決他/她的參選資格。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2 條,每個符合條件的國民都應該有平等的機會成為國民法官,而不受到不公平待遇。這就是確保選任程序的公平性和多元參與的原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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