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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2 條
- 1.選任程序之目的,係為確保所有符合資格之國民均有公平機會參與審判,並兼顧減輕國民參與負擔,選出得以公平誠實執行審判職務,且無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之國民法官,實現符合公正且兼具多元參與精神之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進而達成本法第一條之目的。
- 2.前項所稱確保所有符合資格之國民均有公平機會參與審判,指任何中華民國國民,只要符合本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所定資格,均有隨機受選任為國民法官之機會,不因其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或其他個人因素,而受不公平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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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2 條的選任程序旨在確保所有符合資格的國民有公平機會參與審判。這是為了達成公正和多元參與的目標,同時減輕國民參與的負擔。所選出的國民法官必須能夠公正、誠實地執行審判職務,並且不能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這使得法院能實現公正且多元參與的審判程序,並達到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一條所訂的目的。 根據這條法規,確保所有符合資格的國民均有公平機會參與審判,意味著任何中華民國國民,只要符合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所定的資格,都有隨機被選為國民法官的機會。這不受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或其他個人因素的不公待遇影響。 例子: 例如,在法院進行法官選任程序時,不應因為某個候選人的性別不符合某些人的期望而否決他/她的參選資格。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2 條,每個符合條件的國民都應該有平等的機會成為國民法官,而不受到不公平待遇。這就是確保選任程序的公平性和多元參與的原則所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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