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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26 條
證據及相關資料之提出、收受及保管,應注意採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避免毀損、滅失、遺失、偽造、變造、變質或其他無法回復原狀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與法律系教授的相關法律知識無關,詢問的是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26 條,而在所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提到這個條文,因此我無法提供有關此條文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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