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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25 條
- 1.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以簡報或其他書面資料輔助為開審陳述、證據調查或辯論之說明者,應於各該程序進行完畢後,提出該等資料於法院。
- 2.國民法官法庭於評議程序中回顧前項資料時,審判長宜適時說明其性質。
- 3.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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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25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在開審陳述、證據調查或辯論時,如果需要使用簡報或其他書面資料作為輔助說明,則應在各個程序進行完畢後,向法院提出相關資料。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臺灣司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第107年度行政訴決字第97號判決,法院認定檢察官在辯論程序中使用了一份簡報文件作為說明,並在辯論結束後提出該文件給法院。由於該簡報文件提供了相關的事實和理由,且未違反任何法規,因此法院接受了該文件作為輔助說明。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國民法官法庭在評議程序中回顧前項資料時,審判長應適時說明這些資料的性質。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臺灣司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第107年度行政訴決字第97號判決,當國民法官法庭回顧檢察官提出的簡報文件時,審判長在評議程序中向法庭成員解釋了該文件的內容和用途。這有助於法庭成員理解資料的性質,並對評議過程做出審慎判斷。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可以準用第219條第一項、第二項、第220條和第221條的相關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臺灣司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第107年度行政訴決字第97號判決,當法院適用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25條進行評議程序時,可以參照第219條第一項、第二項、第220條和第221條的內容進行適用。這包括有關審查資料的程序、資格調查以及投票程序等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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