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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提出證據,除向法院提交其原本或複本外,並宜同時靈活運用電子卷證方式為之。
  2. 前項證據屬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者,應提出保存該證據資料之儲存媒體。
  3. 第一項證據屬本法第七十六條之證物者,應併同扣押物品目錄或證物清單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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