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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辯護人於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調查證據完畢後,得於調查完畢後立即提出,或數項證據調查完畢後或當日庭期結束前一併提出。
  2. 有事實足認證據確實難以依前項期限提出之情形,如於調查證據過程中已適當記錄其內容,並經他造當事人、辯護人同意者,得於法院許可之適當期間內提出。
  3. 第一項事項,由法院或審判長定之;並得於準備程序中先行與當事人、辯護人確認並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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