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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18 條
- 1.當事人、辯護人於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調查證據完畢後,得於調查完畢後立即提出,或數項證據調查完畢後或當日庭期結束前一併提出。
- 2.有事實足認證據確實難以依前項期限提出之情形,如於調查證據過程中已適當記錄其內容,並經他造當事人、辯護人同意者,得於法院許可之適當期間內提出。
- 3.第一項事項,由法院或審判長定之;並得於準備程序中先行與當事人、辯護人確認並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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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18條,當事人、辯護人在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證據調查完畢後,可以立即提出,或在數項證據調查完畢後或當天的庭期結束前一併提出。然而,如果有事實足認的證據確實很難在前項期限內提出的情況下,如果在調查證據的過程中已適當地記錄了其內容,並經另一當事人或辯護人同意,則可以在法院許可的適當期間內提出。第一項事項由法院或審判長定之,並可以在準備程序中先與當事人或辯護人確認和決定。 以一個範例來說明,假設在一個刑事審判中,被告的辯護律師在庭期結束前意識到一個關鍵的證據,但在證據調查完畢之前無法及時提出。然而,該辯護律師在證據調查的過程中已經將該證據的內容適當地記錄下來,並經被訴方當事人同意。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18條第2項的規定,法院可以在適當的期間內許可該辯護律師提出這個證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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