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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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20 條,當事人和辯護人根據國民法官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證據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記錄他們的提出情形。這意味著法院需要正確紀錄當事人和辯護人提出證據的過程,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全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50021)
- 辯護人名詞
- 第七十八條條文
- 證據名詞
- 記錄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7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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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