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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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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提出證據者,法院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其提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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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20 條,當事人和辯護人根據國民法官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證據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記錄他們的提出情形。這意味著法院需要正確紀錄當事人和辯護人提出證據的過程,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全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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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20 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提出證據者,法院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其提出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