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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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21條第1項,如果根據該法第78條提出的證據是根據該法第74條第1項所定的筆錄或其他可作為證據的文件,法院應將其原本或副本編入審判卷宗內。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21條第2項,如果根據該法第78條提出的證據屬於根據該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的錄音、錄影、電磁記錄或其他相類的證物,法院應以適當方式將其儲存媒體附在審判卷宗內。 例如,如果有一份調查報告作為證據,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的規定,法院應將其原本或副本編入審判卷宗內。又如,如果有一段錄音作為證據,法院應以適當方式將其儲存媒體附在審判卷宗內。
- 第七十八條條文
- 證據名詞
-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原本名詞
-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74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75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7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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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