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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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22條,當當事人提出證物時,書記官應該收受並點收確認無誤後,根據不同情形進行處理。若是任意提出的物品,書記官應發給受領者收據,表示已經接收並保管該物品。若是經法院依法扣押的物品,則書記官應發給受移交扣押物的人一份證明文件,證明物品已交給他們保管。 此外,根據第2項,當書記官收受當事人或辯護人提出的證物時,應該製作一份證物或扣押物品的保管清單,以便記錄證物的內容和保管細節。 至於第3項,根據需要,法院可以命令將證物進行攝影、影印或以其他適當的方式記錄其內容,並將記錄後的證物附在卷宗中。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在調查結束後,能夠留下對證物內容的記錄,以便日後查證或參考。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網上]. 台北:司法院。 2022年3月8日。 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2. 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 [網上]. 台北:司法院。 2022年3月8日。 https://www.judicial.gov.tw/ 3. 中華民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網上]. 台北:行政院。 2019年8月22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2E0070564
- 第七十八條條文
- 證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扣押名詞
- 扣押物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記錄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7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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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