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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24 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先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後始行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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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目前提供的內容中找不到有關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24 條的資訊,所以無法針對這條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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