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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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先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後始行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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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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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記錄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1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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