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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8 條

  1. 1.關於定執行刑,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2. 2.數罪併罰而應定執行刑者,審判長宜向國民法官說明刑法定執行刑規範之目的、定執行刑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並由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下列事項後,妥適決定之: 一、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 二、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三、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 四、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五、行為人所侵害個人法益之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
  3. 3.關於前項執行刑期間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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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8條的規定: 1. 關於定執行刑,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的規定,定執行刑的方式是通過科刑評議的表決來決定的。科刑評議是指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的科刑問題,法官們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案情,進行投票表決。 2. 數罪併罰而應定執行刑者,審判長宜向國民法官說明刑法定執行刑規範之目的、定執行刑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並由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下列事項後,妥適決定之: 一、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 二、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 三、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 四、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五、行為人所侵害個人法益之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8條的規定,當數個罪行併罰需要定義執行刑時,審判長需要向國民法官解釋刑法定義執行刑的目的,以及定義執行刑的內部和外部界限。國民法官法庭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事項後做出適當的決定:一是刑罰邊際效應和被告人所承受的痛苦程度隨著刑期的增加而增加;二是被告人重新融入社會的可能性;三是被告人的人格和各個罪行之間的關係;四是各個罪行對法益的侵害程度的異同,以及對法益加重效應的時間和空間的密切程度;五是被告人對所侵害的個人法益的不可替代性或不可恢復性。 3. 關於前項執行刑期間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8條的規定,如果在定義執行刑期間有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且未能達到國民法官和法官雙方意見的超過半數,則可以根據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4項的方式進行決定。該方式需要進一步參考其他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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