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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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7條的規定,關於緩刑期間是否付保護管束及給予特定負擔,是根據被告的一切情狀進行綜合討論和審酌的,可以討論和表決是否付保護管束或給予特定負擔,以及應該給予多大程度的負擔。 若對於前述事項意見有歧異,未能達到包含國民法官和法官雙方意見在內的過半數意見,則根據該條規定,可以採用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4項所規定的方式進行決定。根據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4項,若合議庭對於裁判書所應有之內容意見有異,以最近經公投通過之方式進行表決,並按照過半數行使表決權之成員之意見為決定。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國民法官法
- 緩刑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審酌名詞
- 被告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8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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