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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7 條

  1. 1.關於緩刑期間是否付保護管束及給予特定負擔,屬依法得審酌之事項者,得綜合討論、審酌關於被告之一切情狀後,討論及表決是否付保護管束或應給予之特定負擔事項,再討論及表決應給予之負擔程度。
  2. 2.關於前項事項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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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77條的規定,關於緩刑期間是否付保護管束及給予特定負擔,是根據被告的一切情狀進行綜合討論和審酌的,可以討論和表決是否付保護管束或給予特定負擔,以及應該給予多大程度的負擔。 若對於前述事項意見有歧異,未能達到包含國民法官和法官雙方意見在內的過半數意見,則根據該條規定,可以採用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4項所規定的方式進行決定。根據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4項,若合議庭對於裁判書所應有之內容意見有異,以最近經公投通過之方式進行表決,並按照過半數行使表決權之成員之意見為決定。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國民法官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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