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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76 條
- 1.關於緩刑,得於綜合討論、審酌關於被告之一切情狀後,先表決是否宣告緩刑,再表決緩刑期間。
- 2.關於前項是否給予緩刑或緩刑期間之審酌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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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76 條之規定,關於緩刑的審酌應進行綜合討論,審酌被告的所有情況後,先表決是否宣告緩刑,再表決緩刑的期間。若在是否給予緩刑或緩刑期間的審酌中出現意見歧異,未能達到包括國民法官和法官在內的過半數意見,則可以依照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的方式作出決定。 範例參考來源: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如果在審議緩刑的過程中出現意見歧異,未能達到包括國民法官和法官在內的過半數意見,則可以使用該條例中所提到的方式作出決定。例如,如果有5位國民法官和3位法官參與審理案件,並且在緩刑審議中出現意見分歧,其中3位國民法官贊成給予緩刑,2位國民法官反對給予緩刑,而3位法官對此沒有表態,則根據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可以使用其他方式(如表決、協商等)來決定是否給予緩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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