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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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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於易刑處分,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2. 2.關於前項易刑處分之標準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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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80 條的規定: 1. 關於易刑處分,根據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科刑評議時的表決方式需遵守。 2. 如果在關於易刑處分標準的討論中出現歧異,且未能達成超過半數的國民法官和法官意見的一致,則可以根據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來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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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80 條規定:「關於易刑處分,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關於前項易刑處分之標準歧異,而未達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