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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80 條

  1. 1.關於易刑處分,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2. 2.關於前項易刑處分之標準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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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80 條的規定: 1. 關於易刑處分,根據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科刑評議時的表決方式需遵守。 2. 如果在關於易刑處分標準的討論中出現歧異,且未能達成超過半數的國民法官和法官意見的一致,則可以根據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來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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