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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80 條
- 1.關於易刑處分,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 2.關於前項易刑處分之標準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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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80 條的規定: 1. 關於易刑處分,根據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科刑評議時的表決方式需遵守。 2. 如果在關於易刑處分標準的討論中出現歧異,且未能達成超過半數的國民法官和法官意見的一致,則可以根據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來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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