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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81 條
- 1.關於保安處分事項,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 2.得由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是否予以保安處分之情形,應先表決有無保安處分事由,再表決是否予以保安處分。
- 3.保安處分需諭知期間者,宜於前項表決完畢後表決之。
- 4.關於前二項是否予以保安處分或其期間之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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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81條: 1.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關於保安處分的事項,應按照科刑評議的表決方式來決定。 2. 對於是否應該進行保安處分的情況,可以由國民法官法庭進行審酌。在進行表決時,首先應該表決是否存在保安處分的理由,然後再表決是否應該進行保安處分。 3. 對於需要告知保安處分期間的情況,應在前述表決完畢後再進行表決。 4. 如果有關於前兩項是否進行保安處分或其期間的意見分歧,并且未能獲得包括國民法官和法官雙方意見的超過半數意見,則可以按照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4項所規定的方式來決定。 根據以上法條,法庭在決定是否進行保安處分時,首先應進行表決並確定是否存在保安處分的事由。如果存在保安處分的事由,接著再進行表決是否應該進行保安處分。對於需要告知保安處分期間的情況,則應在前述表決完畢後再進行相關表決。如果在進行表決時出現對於是否進行保安處分或其期間的意見分歧,且無法得到包括國民法官和法官雙方意見在內的超過半數意見,則可以按照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4項所規定的方式來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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