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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82 條

  1. 1.關於沒收追徵事項,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2. 2.關於沒收或追徵事項,除依法應沒收或追徵之情形外,宜先表決有無沒收或追徵事由,再表決是否依法沒收或追徵。
  3. 3.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除依前項規定表決外,宜先表決認定未經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價額;次表決全額沒收或追徵有無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情形;如認有該條項情形,再表決是否酌減或不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4. 4.依第二項審酌是否依法沒收或追徵得沒收或追徵之物,或前項後段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而酌減或不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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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82條的規定,關於沒收或追徵事項,應根據法律第83條第3項的科刑評議表決方式來決定。如果有關沒收或追徵的事由,應先表決是否存在沒收或追徵的依據,然後再表決是否根據法律進行沒收或追徵。 此外,對於犯罪所得的沒收或追徵,除了根據前述規定進行的表決外,還應先表決確認尚未歸還給被害人的犯罪所得的金額,然後再表決是否根據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的情形全額沒收或追徵。如果認定應該根據該條款的情形進行沒收或追徵,則再表決是否酌減或不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根據第二項的審酌結果,可以依據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進行沒收或追徵,對於可沒收或追徵的物品,或基於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的情況而酌減或不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的情況,可以依據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4項的方式來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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