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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沒收追徵事項,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2. 關於沒收或追徵事項,除依法應沒收或追徵之情形外,宜先表決有無沒收或追徵事由,再表決是否依法沒收或追徵。
  3. 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除依前項規定表決外,宜先表決認定未經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價額;次表決全額沒收或追徵有無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情形;如認有該條項情形,再表決是否酌減或不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4. 依第二項審酌是否依法沒收或追徵得沒收或追徵之物,或前項後段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而酌減或不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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