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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83 條
- 1.為以適當方式記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量刑情形,法院於宣判後,得依司法院提供之系統或表單,填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判決之罪名、科刑結果與相關審酌因素。
- 2.前項審酌因素,宜以與犯罪情狀有關之事項為重心。
- 3.地方法院得依據法官因填載第一項事項而增加之工作負擔情形,給予適當之鼓勵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83 條的內容,法院在宣判案件後,可以使用司法院提供的系統或表單,來記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量刑情形。這些記錄包括罪名、科刑結果以及相關的審酌因素。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審酌因素應該以與犯罪情狀有關的事項為重點。另外,地方法院可以根據法官因填寫這些信息所增加的工作負擔情況,給予合適的鼓勵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起搶劫案件中,國民法官參與了審判程序,法院可以使用系統或表單來記錄國民法官的罪名、科刑結果以及相關的審酌因素。其中,審酌因素可能包括被告的前科紀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被告對於犯罪行為的悔過程度等等。地方法院可以根據法官因填寫這些信息所增加的工作負擔情況,給予國民法官相應的鼓勵措施,例如增加一些獎勵或者提供進一步的培訓支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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