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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以適當方式記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量刑情形,法院於宣判後,得依司法院提供之系統或表單,填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判決之罪名、科刑結果與相關審酌因素。
  2. 前項審酌因素,宜以與犯罪情狀有關之事項為重心。
  3. 地方法院得依據法官因填載第一項事項而增加之工作負擔情形,給予適當之鼓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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