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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0 條

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除本法或本編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一章至第四章第五節關於第一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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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0條,當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時,除非本法或本編有特別規定,否則適用國民法官法第一章至第四章第五節關於第一審之規定。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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