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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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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未參與原審審理之法官及國民法官處理之。
  2. 2.於原審法院已設置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前項未參與原審審理之法官為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但因原審法院國民法官專庭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國民法官專庭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3. 3.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本文之情形,第二審法院將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發回原審法院者,亦適用前二項規定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1條第1項,如果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則未參與原審審理的法官以及國民法官負責處理該案件,除非法令另有規定。例如,2018年最高法院針對一起盜竊案件發回地方法院審理時,未參與原審審理的法官和國民法官被指派處理該案。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1條第2項,如果原審法院已經設置了國民法官專庭,那麼未參與原審審理的法官將成為國民法官專庭的法官。然而,如果國民法官專庭的法官數量不足以處理該案件,則不受此限制。例如,某地方法院在處理重大刑事案件時,依照法律規定設立了國民法官專庭,並且未參與原審審理的法官成為國民法官專庭的法官。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1條第3項,如果符合國民法官法第7條第1項所述情形,即第二審法院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發回原審法院,那麼前述的規定也適用於處理該案件。例如,在某起貪污案中,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審理時,未應審理的貪污罪由未參與原審審理的法官和國民法官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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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1 條規定:「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未參與原審審理之法官及國民法官處理之。於原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