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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未參與原審審理之法官及國民法官處理之。
  2. 於原審法院已設置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前項未參與原審審理之法官為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但因原審法院國民法官專庭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國民法官專庭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3.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本文之情形,第二審法院將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發回原審法院者,亦適用前二項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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