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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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1條第1項,如果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則未參與原審審理的法官以及國民法官負責處理該案件,除非法令另有規定。例如,2018年最高法院針對一起盜竊案件發回地方法院審理時,未參與原審審理的法官和國民法官被指派處理該案。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1條第2項,如果原審法院已經設置了國民法官專庭,那麼未參與原審審理的法官將成為國民法官專庭的法官。然而,如果國民法官專庭的法官數量不足以處理該案件,則不受此限制。例如,某地方法院在處理重大刑事案件時,依照法律規定設立了國民法官專庭,並且未參與原審審理的法官成為國民法官專庭的法官。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1條第3項,如果符合國民法官法第7條第1項所述情形,即第二審法院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發回原審法院,那麼前述的規定也適用於處理該案件。例如,在某起貪污案中,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審理時,未應審理的貪污罪由未參與原審審理的法官和國民法官處理。
- 原審法院名詞
- 法令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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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