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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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2條的規定: 1. 如果一個案件經過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關於原審或第二審已審理及判決之事項,不適用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52條第3項及第54條第3項,而是準用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3項的規定。具體案例我沒有找到。 2. 在上述情況下,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事項的處理,不適用國民法官法第44條的規定。具體案例我沒有找到。
- 原審法院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強制處分名詞
- 證據保全名詞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43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44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52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5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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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