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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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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關於原審或第二審已審理及判決之事項,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
  2. 2.前項情形,有關強制處分證據保全事項之處理,不適用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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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2條的規定: 1. 如果一個案件經過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關於原審或第二審已審理及判決之事項,不適用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52條第3項及第54條第3項,而是準用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3項的規定。具體案例我沒有找到。 2. 在上述情況下,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事項的處理,不適用國民法官法第44條的規定。具體案例我沒有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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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2 條規定:「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關於原審或第二審已審理及判決之事項,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