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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2 條

  1. 1.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關於原審或第二審已審理及判決之事項,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
  2. 2.前項情形,有關強制處分證據保全事項之處理,不適用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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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2條的規定: 1. 如果一個案件經過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關於原審或第二審已審理及判決之事項,不適用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52條第3項及第54條第3項,而是準用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3項的規定。具體案例我沒有找到。 2. 在上述情況下,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事項的處理,不適用國民法官法第44條的規定。具體案例我沒有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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