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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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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者,更審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確認起訴之事實、所犯法條及被告之陳述或答辯有無變更之情形。
  2. 2.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經更審法院於審判中調查完畢者,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3. 3.前項證據,由主張該證據之人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方式調查;無主張該證據之人者,得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之。
  4. 4.經原審、前審或第二審於審判程序調查之證據,得以當場播放該審判程序錄音、錄影方式調查之。
  5. 5.關於前二項事項,更審法院應先使當事人、辯護人有表示意見之機會。
  6. 6.更審案件之審理,應以適當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本案爭點、證據內容、歷審判決結果及撤銷發回之原因,並注意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3條,下列為相關解釋: 1. 根據第1款,如果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更審法院在進行準備程序時,應確認起訴事實、適用的法條以及被告的陳述或答辯是否有變更。 2. 根據第2款,原審、前審或第二審程序中合法調查的證據可作為更審法院判斷的依據。 3. 根據第3款,主張該證據的人應按照第73條第1項、第74條至第76條的規定進行調查;如果沒有主張該證據的人,法院可以依據職權進行調查。 4. 根據第4款,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在審判程序中進行調查的證據,可以以播放審判程序錄音或錄影的方式進行調查。 5. 根據第5款,更審法院應先給予當事人和辯護人表示意見的機會,關於第2和第4款所提到的事項。 6. 根據第6款,更審案件的審理應以適當的方式使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理解案件的爭點、證據內容、歷審判決結果以及撤銷發回的原因,並且需要注意避免給他們帶來過重的時間和精神負擔。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立法院。《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最近修定日期:民國100年2月25日。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9003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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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3 條規定:「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者,更審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確認起訴之事實、所犯法條及被告之陳述或答辯有無變更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