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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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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方式,整理、合併及簡化於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審判程序調查人證書證之內容,作成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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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4 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按照國民法官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方式整理、合併和簡化在原始審判、前一審或第二審的審判程序中調查證人和書證的內容,並聲請法院進行調查。這意味著相關人士可以整理證據內容並提出申請,讓法院進行必要的調查。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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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4 條規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方式,整理、合併及簡化於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