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方式,整理、合併及簡化於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審判程序調查人證及書證之內容,作成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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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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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方式,整理、合併及簡化於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審判程序調查人證及書證之內容,作成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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