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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4 條

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方式,整理、合併及簡化於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審判程序調查人證書證之內容,作成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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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4 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按照國民法官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方式整理、合併和簡化在原始審判、前一審或第二審的審判程序中調查證人和書證的內容,並聲請法院進行調查。這意味著相關人士可以整理證據內容並提出申請,讓法院進行必要的調查。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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