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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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4 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按照國民法官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方式整理、合併和簡化在原始審判、前一審或第二審的審判程序中調查證人和書證的內容,並聲請法院進行調查。這意味著相關人士可以整理證據內容並提出申請,讓法院進行必要的調查。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一百五十七條條文
- 審判程序名詞
- 人證名詞
- 書證名詞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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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