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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方式,整理、合併及簡化於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審判程序調查人證書證之內容,作成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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