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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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5 條規定了對於上訴書狀中應敘明的事項以及相關資料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上訴書狀應具體敘明上訴人認為第一審判決存在不當或違法的事由。這些事由包括:一、關於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明顯影響判決的情形;二、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的情形;三、關於適用法令有錯誤的情形;四、關於科刑事項的認定或裁量不當的情形;五、關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影響科刑事項的情況未被考慮的情形。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上訴書狀應該引用已經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或相關之第一審筆錄。最後,根據第三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若認為前兩項記載不完備,可以要求上訴人適時補充說明。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上訴名詞
- 法令名詞
- 違誤名詞
- 科刑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審酌名詞
- 證據名詞
- 臻名詞
- 曉諭名詞
- 上訴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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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