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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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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書狀宜敘明其認為第一審判決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不當或違法之事由,並援引其相關事實或情節,以利第二審法院審查: 一、關於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 二、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 三、關於適用法令違誤者。 四、關於科刑事項之認定或裁量不當者。 五、關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事項之情狀未及審酌者。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情形,並宜援引已經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或相關之第一審筆錄。
  3. 3.第二審法院認為前二項之記載未完備者,得曉諭上訴人適時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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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5 條規定了對於上訴書狀中應敘明的事項以及相關資料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上訴書狀應具體敘明上訴人認為第一審判決存在不當或違法的事由。這些事由包括:一、關於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明顯影響判決的情形;二、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的情形;三、關於適用法令有錯誤的情形;四、關於科刑事項的認定或裁量不當的情形;五、關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影響科刑事項的情況未被考慮的情形。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上訴書狀應該引用已經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或相關之第一審筆錄。最後,根據第三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若認為前兩項記載不完備,可以要求上訴人適時補充說明。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上訴名詞
  • 法令名詞
  • 違誤名詞
  • 科刑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審酌名詞
  • 證據名詞
  • 名詞
  • 曉諭名詞
  • 上訴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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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5 條規定:「上訴書狀宜敘明其認為第一審判決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不當或違法之事由,並援引其相關事實或情節,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