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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5 條

  1. 1.上訴書狀宜敘明其認為第一審判決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不當或違法之事由,並援引其相關事實或情節,以利第二審法院審查: 一、關於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 二、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 三、關於適用法令違誤者。 四、關於科刑事項之認定或裁量不當者。 五、關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事項之情狀未及審酌者。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情形,並宜援引已經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或相關之第一審筆錄。
  3. 3.第二審法院認為前二項之記載未完備者,得曉諭上訴人適時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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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5 條規定了對於上訴書狀中應敘明的事項以及相關資料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上訴書狀應具體敘明上訴人認為第一審判決存在不當或違法的事由。這些事由包括:一、關於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明顯影響判決的情形;二、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的情形;三、關於適用法令有錯誤的情形;四、關於科刑事項的認定或裁量不當的情形;五、關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影響科刑事項的情況未被考慮的情形。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上訴書狀應該引用已經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或相關之第一審筆錄。最後,根據第三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若認為前兩項記載不完備,可以要求上訴人適時補充說明。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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