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上訴書狀宜敘明其認為第一審判決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不當或違法之事由,並援引其相關事實或情節,以利第二審法院審查: 一、關於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 二、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 三、關於適用法令違誤者。 四、關於科刑事項之認定或裁量不當者。 五、關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事項之情狀未及審酌者。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情形,並宜援引已經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或相關之第一審筆錄。
- 第二審法院認為前二項之記載未臻完備者,得曉諭上訴人適時說明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