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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於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且未經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調查者,為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所稱新證據。
  2. 前項未經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調查,包含未曾提出證據調查聲請,及提出聲請後未經調查即撤回聲請之情形。
  3. 證據雖曾經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准許調查,未於第一審法院審理中踐行調查程序,經曉諭提出後仍不提出,足認其已無聲請調查之意思者,視同已撤回調查之聲請。
  4. 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事由,應由聲請調查新證據之人釋明之。
  5.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新證據不符合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調查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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