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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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7條,當事人、辯護人在第一審詰問證人、鑑定人、通譯時提示的資料,如果沒有經過法院裁定作為證據並進行調查,就不能被視為合法調查的證據。這意味著當事人或辯護人自行提供的資料,在未經法院裁定並進行調查的情況下,不能被視為有效的證據。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7條
- 辯護人名詞
- 詰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證據名詞
- 非名詞
- 第九十條第二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9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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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