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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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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詰問證人鑑定人、通譯時提示之資料,未經法院裁定以之為證據並調查完畢者,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所稱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7條,當事人、辯護人在第一審詰問證人、鑑定人、通譯時提示的資料,如果沒有經過法院裁定作為證據並進行調查,就不能被視為合法調查的證據。這意味著當事人或辯護人自行提供的資料,在未經法院裁定並進行調查的情況下,不能被視為有效的證據。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7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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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7 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詰問證人、鑑定人、通譯時提示之資料,未經法院裁定以之為證據並調查完畢者,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