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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7 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詰問證人鑑定人、通譯時提示之資料,未經法院裁定以之為證據並調查完畢者,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所稱經合法調查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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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7條,當事人、辯護人在第一審詰問證人、鑑定人、通譯時提示的資料,如果沒有經過法院裁定作為證據並進行調查,就不能被視為合法調查的證據。這意味著當事人或辯護人自行提供的資料,在未經法院裁定並進行調查的情況下,不能被視為有效的證據。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97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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