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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8 條
- 1.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第二審法院審酌調查之必要性時,宜考量調查該證據後,綜合一切事證判斷結果,是否足認有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情形之一,而應予撤銷之高度可能。
- 2.前項證據曾經第一審法院駁回調查之聲請者,第二審法院審酌調查之必要性時,並宜考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第一審法院駁回調查證據聲請之理由,妥適為之。
- 3.第一項證據曾經第一審法院調查者,第二審法院審酌調查之必要性時,並宜考量該證據於第一審是否調查未盡完備,而有再行調查之需要。
- 4.前三項事項,應由聲請調查證據之人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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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8 條的規定: 1.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時,第二審法院在審酌調查必要性時,應考量調查該證據後,綜合所有事證判斷結果,判斷是否足夠證明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或第三百零七條的某一種情形存在,以及是否有撤銷第一審判決的高度可能性。 2. 如果前述證據曾被第一審法院駁回調查的聲請,那麼在第二審法院審酌調查必要性時,應考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宗旨以及第一審法院駁回調查證據聲請的理由,並做出適當的判斷。 3. 如果前述證據曾在第一審法院進行調查,那麼在第二審法院審酌調查必要性時,應考量該證據在第一審中是否未經完善調查,是否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4. 前三項所討論的問題應由聲請調查證據的當事人釋明。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8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6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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