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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05 條
- 1.第二審法院以事實認定錯誤而撤銷原審判決時,應於判決書內記載原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之理由。
- 2.前項之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需有具體理由認為第一審依證據所為事實認定欠缺合理性,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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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第二審法院以事實認定錯誤而撤銷原審判決時,應於判決書內記載原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之理由。 這表示在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時,判決書內必須明確地記載原審判決違背了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且這種違背顯然地影響了判決的理由。此條規定強調了法官在撤銷判決時必須說明違背的具體理由。 2. 前項之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需有具體理由認為第一審依證據所為事實認定欠缺合理性,始足當之。 這表示若要認定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必須有具體的理由認為第一審根據證據所作的事實認定不合理,才能夠成立該違背。換句話說,並不是任何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的事實認定都能夠成為撤銷原審判決的理由,而是需要有實質性的不合理性。 根據《臺灣法學雜誌》第 221 期,此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官在撤銷原審判決時必須有明確的理由,並避免濫用判決撤銷的權力。例如,如果在第一審時,法官基於不合理的理由而作出事實認定,而第二審法院認為這違背了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那麼第二審法院就可以按照這個條款撤銷原審判決,並記載具體的理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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