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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04 條

  1. 1.關於調查證據之聲請,第二審法院得命當事人、辯護人於相當期限內提出之。
  2. 2.當事人、辯護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第二審法院審酌其違反情節,得駁回其調查證據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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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4條規定如下: 1. 根據第304條第1項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在調查證據方面的聲請中,可以要求當事人和辯護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相關聲請。 2. 根據第304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或辯護人違反了前項規定,第二審法院可以考慮他們的違反情節,並有權駁回他們的調查證據聲請。 然而,由於所提供的資料和參考內容中並未包含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因此無法具體引用該法條的例子來闡釋其含義。此外,本回答僅基於提供的內容進行解釋,具體法律解釋應根據相關法律文件和法律專業知識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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