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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審法院之調查,宜以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心行之;就上訴理由未敘明部分,於有相當理由認違法或不當者,得調查之。
  2. 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前項後段之事項者,應予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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