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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03 條
- 1.第二審法院之調查,宜以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核心行之;就上訴理由未敘明部分,於有相當理由認違法或不當者,得調查之。
- 2.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前項後段之事項者,應予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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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3 條規定了第二審法院的調查權限和程序。根據該條的第一項,第二審法院的調查應以上訴理由為核心進行。也就是說,第二審法院應主要針對上訴理由指摘的事項進行調查。然而,如果上訴理由未敘明部分認為有相當理由違法或不當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調查。這表示第二審法院擁有針對上訴理由以外的事項進行調查的權限。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當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前一項後段所提到的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辯護人和輔佐人的陳述意見的機會。這表示當第二審法院進行調查時,必須給予相關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發表意見和陳述的機會。 舉例來說,當一個案子在第二審中,被告方提出上訴理由指摘案件中的某一個調查過程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3 條第一項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可以進行調查,並在必要時聽取被告方的意見,以確定該調查過程是否違法或不當。這可以幫助法院做出更公正和正確的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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