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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聲請調查之證據,經第二審法院准許調查,並合法調查完畢者,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2. 證據如經第二審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無調查之必要,或新證據不符合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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