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0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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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二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限,不宜僅以閱覽第一審卷證後所得之不同心證,即撤銷第一審法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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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0條,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二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限,不應僅以閱覽第一審卷證後所得之不同心證即撤銷第一審法院的判決。 根據《第三次司法改革基本法案》,國家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以增進司法透明度、提升人民參與正義的機會。根據此法案,第二審法院應該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宗旨,合理行使審查權限,而不僅以閱覽第一審卷證後所得的不同心證即撤銷第一審法院的判決。 範例可以是,如果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有瑕疵或錯誤,以前所閱覽的第一審卷證為根據即撤銷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是不合適的。國民法官應該仔細審查第一審法院的判決,並透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提供的其他方法,例如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查閱其他相關文件等,來進行審查並作出適當的判決。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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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