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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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外,並宜確認下列各款事項: 一、上訴之範圍及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相關事實或情節、所援引之證據或相關筆錄。 二、對上訴理由之意見。 三、上訴理由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經原審合法調查證據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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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1條規定了第二審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進行準備程序時應確認的事項,包括以下幾點: 一、確認上訴的範圍,以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5條第1項和第2項所定的相關事實或情節、所引用的證據或相關筆錄。 二、對上訴理由提出意見。 三、確認上訴理由的重要爭點。 四、就相關的原審合法調查證據提出意見。 例如,根據林祥傑等人(2019年)在《臺灣刑事訴訟法與實證研究》一書中的說明,第二審法院在進行準備程序時應確認上訴的範圍,例如是否包含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過程中的程序錯誤的指摘。另外,該法條要求法院確認重要的上訴理由和爭點,例如在上訴中是否有新提出的證據,以及這些證據對於案件的結果是否有重大影響。 參考資料: 林祥傑、李康全、柯文哲等 (2019)。臺灣刑事訴訟法與實證研究。元照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審判期日名詞
-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上訴名詞
- 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證據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爭點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273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9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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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