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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07 條

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事項,除有具體理由認有認定或裁量之不當,或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未及審酌之情形外,第二審法院宜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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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7條規定,對於第一審判決的科刑事項,除非具體理由認為判決或裁量有不當之處,或者有足以影響科刑情況未被考慮的情形,第二審法院應予以維持。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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