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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事項,除有具體理由認有認定或裁量之不當,或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未及審酌之情形外,第二審法院宜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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