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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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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事項,除有具體理由認有認定或裁量之不當,或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未及審酌之情形外,第二審法院宜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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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7條規定,對於第一審判決的科刑事項,除非具體理由認為判決或裁量有不當之處,或者有足以影響科刑情況未被考慮的情形,第二審法院應予以維持。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科刑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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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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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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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7 條規定:「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事項,除有具體理由認有認定或裁量之不當,或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