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0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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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五款所稱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應考量本法之立法目的、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且均衡維護公共利益與當事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審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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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08條,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考慮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宗旨以及被告的防禦權,並且平衡公共利益與當事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權益,進行審慎的判斷。 根據司法院的《國民法官執行審判任務辦法》的相關規定,國民法官是由普通市民選任出來,可以參與裁判的過程,這個制度的目的在於加強司法公信力,增加民主參與,提高裁判的公正性。 例如,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利益問題,法院在審理時應該考慮到這些公共利益的影響,同時也要確保被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另外,當事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法院的平衡考慮。法院在進行審理時需要謹慎投機,確保法律目的的實現並維護所有當事人的權益。
-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五款條文
- 審酌名詞
- 被告名詞
- 防禦權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9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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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