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309

快速跳轉
  1. 1.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有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而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2. 2.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或以判決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之情形,其經斟酌認為適當者,得不就科刑範圍辯論之,並得不賦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3. 3.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有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五款情形,而發回該案件之情形,其經斟酌上訴理由本案爭點及其他相關情事,認為適當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9 條: 根據第一款,如果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有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則可以直接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而不需要進行言詞辯論。這意味著當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存在某些特定情形時,可以迅速發回案件,而不必進行進一步的辯論程序。 根據第二款,如果第二審法院因為第一審判決判定被告無罪,而駁回上訴或者發回案件給第一審法院,並且經過斟酌後認為適當,可以不讓在場的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有權陳述意見的人就科刑範圍發表意見。這意味著當第二審法院認為相關人士對於科刑範圍的討論不合適時,可以不給予他們發表意見的機會。 根據第三款,如果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有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五款情形,而發回該案件,並且經過斟酌上訴理由、本案爭點及其他相關情事後認為適當,可以以前項規定的方式處理該案件。這意味著當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存在特定情形時,可以考慮以不同的方式處理案件。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司法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 駁回上訴名詞
  • 科刑名詞
  • 辯論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五款條文
  • 上訴理由名詞
  • 本案名詞
  • 爭點名詞
  • 國民法官法9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9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有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而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第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