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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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10條規定,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進行上訴審程序時,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審的相關規定,並需考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宗旨來進行適當的處理。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九十一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宗旨在於確保民眾能夠參與司法審判,提高司法制度的公正性與透明度。因此,在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上訴程序時,應該根據這一宗旨來進行妥適的處理。 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為基礎,有關上訴審的規定包括上訴程序、上訴延長理由、提出上訴的期限等等。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上訴審程序中,這些相關規定應當適用,同時也要考慮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所追求的宗旨,確保審判公正性與民眾參與的平等性。 例如,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上訴審程序中,當判決有違宗旨,未妥善處理民眾參與審判的權益時,可以提出上訴並說明判決違背了法令的相關規定。或者是在上訴程序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上訴的期限必須在特定的時間範圍內,以確保程序的進行。 總之,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10條的規定,行使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上訴審程序時,需遵循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的相關規定,同時保護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宗旨,以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性和民眾參與審判的平等性。
- 上訴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第九十一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9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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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