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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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法院宜審慎審酌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之建議,作為完備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參考。
- 2.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將年度及總結報告建議事項送請法務部或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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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38條的規定,司法院應該要審慎審酌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中的建議,並將其作為完備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參考。此外,司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的話,也可以將年度及總結報告中的建議事項送請法務部或相關的機關和團體參考。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提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效益,並讓司法機關能夠更好地了解和回應公眾的需求和意見。根據我的研究,這項法規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強化法院的透明度和民主參與性,使公眾能夠對司法機關的運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和參與。這需要司法院與法務部以及相關的機關和團體之間的合作和溝通,以確保年度報告和總結報告的建議能夠得到適當的重視和回應。例如,司法院可以將年度報告和總結報告中提到的重要建議事項提供給法務部或相關的機關,並與他們進行進一步的討論和協商,以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這樣做可以促進司法制度的改進和完善,使之更能夠滿足公眾的需求和期望。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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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