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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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持續進行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五條所定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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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39條規定,在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后,司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持續進行第316條至第325條所規定的調查事項。該條款的目的是保障國民法官評估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以確保其在審判過程中的適切運用。參考資料中並沒有具體的例子與這個條文有關,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示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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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