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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40 條

  1. 1.司法院認有必要而延長或縮短成效評估期間者,應指明延長或縮短之期間。
  2. 2.司法院於成效評估委員會提出總結報告後,認有再次進行總體性評估之必要者,亦得另行進行制度成效評估。
  3. 3.前二項事項之審酌,宜考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施情形、年度或總結報告之建議事項及對建議之處理對應情形,妥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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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40條的文本,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司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延長或縮短成效評估期間,必須明確指明所延長或縮短的期間。這可能是為了給予充分的時間進行評估或者加快評估的進程。 2. 根據該條第2項,成效評估委員會提出總結報告後,司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再次進行總體性評估,可以另行進行制度成效評估。這可能是為了確保持續地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 3. 根據該條第3項,對於前兩項事項的審酌應該考慮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實施情況、年度或總結報告中的建議事項以及對這些建議的處理情況,並適當地進行判斷和調整。 可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全文,司法院網站或可相關法規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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